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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被“忽悠”买基金亏损近半 银行赔10万

去银行办理业务结果被“忽悠”买了理财产品,亏损后才发现买的竟然不是银行的产品,这样的“套路”屡见不鲜。想维权?白纸黑字签了字,多数消费者只能吃“哑巴亏”。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判例给银行“敲”响了警钟:代销金融理财产品,也是负有义务的!

这起本市首例明确商业银行在代销金融理财产品时负有消费者适格审查义务和风险披露、风险提示义务的生效判决,有何意义?目前委托理财类纠纷中存在哪些现实问题与瓶颈,又该如何解决?记者试图从中找寻答案……

一年不到基金亏损近半状告银行索赔

老钱在沪上某银行开户时,银行让他做了一份《评估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结果显示,老钱的风险承受能力属于“激进型”,老钱还在测评上签了名。

2015年5月8日,老钱在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客户经理贺某向他推介了一款基金理财产品。听了贺某的介绍,老钱“心动”了,当即就在银行柜台申购了这款基金理财产品,总额50万元。

2016年1月,A基金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折算基准日为2016年1月11日,强行调减份额179,475.30份。

2016年3月1日,老钱赎回了自己购买的上述基金,余额为27万余元,亏损22万余元。短短一年不到,50万元就亏了近半,老钱越想越伤心。

老钱认为,自己在此之前从来没有在银行买过分级基金。银行对自己的“激进型”风险测试评估结论不正确,与自己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并不相符。银行未对自己进行专项评估,就推荐销售了超过自身风险承受水平的高风险等级基金产品,同时客户经理贺某也没有向自己充分揭示该基金的风险。

于是,老钱将银行告至虹口法院,要求银行就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未尽风险揭示等义务被判赔10万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钱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涉案基金风险等级相匹配,属于适格投资者,钱某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理性分析判断投资风险,独立承担金融投资风险。

但是,银行在向老钱推介基金时虽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但未尽到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义务,具有相当过错。如果银行事先充分揭示告知分级基金的风险,则可以保障老钱知情权、选择权和止损权,老钱可能不会购买上述基金,相应损失亦无从发生,老钱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虹口法院综合老钱、银行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市场风险,酌情认定银行应当赔偿老钱损失10万元。对于老钱主张的利息损失,法院未予支持。

老钱、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这也是本市首例明确商业银行在代销金融理财产品时负有消费者适格审查义务和风险披露、风险提示义务的生效判决,具有典型意义。

现状

委托理财类纠纷增幅明显呈放量趋势

其实,这样的判例并非个案。近年来,消费者冲着银行宣传而购买理财产品,等到血本无归时才发现与自己签合同的居然是第三方理财公司,并不是银行的案例屡见报端。其中,以老年消费者的案例居多。

上海市消保委此前通过对2011名老年人消费支出的调查发现,约有11.30%的老年人购买过理财产品,其中有22.80%的老年人会购买银行推荐的结构化理财产品。购买结构化理财产品的老年人中,约有76.90%的人认为结构化理财产品风险较低。

“我们小区里不少老人,本来是每月固定日子去银行领钱,但一进去就被业务员拉住推销购买理财产品,有的老人不了解其中风险就签字购买,亏损了之后来向我们反映。”虹口区一居民区党支部书记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由于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信息透明度又不高,投资者难以有效甄别。同时,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消费者通常误以为融资行为背后有政府或银行的信用背书,本着对商业银行的信任,投资者一般只关注收益,而忽视了投资风险。

虹口法院日前发布的2016-2017金融审判白皮书显示,两年间,该院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30844件,诉讼标的达23亿元。其中,案件增幅处于前三位的纠纷类型中,就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白皮书指出,伴随着金融业务由粗放型贷款业务向零售型理财业务的转型加快,股票、基金、债权、期货等金融工具层层组合,投资者对各类理财产品欠缺认识、心态盲目,对投资产品、发行机构、风险等级等因素不加选择,频频遭遇损失。

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严重缺位风险测评流于形式

在委托理财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均面临严峻挑战。“随着产品结构设计趋于复杂,相关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严重缺位,法院难以在短时间内有效穿透金融产品的底层资产,对交易者真实信息、资金流转过程、投资者适格与否的判定等均阻碍重重。”虹口法院民五庭庭长陈丽坦言。

尽管按照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要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但部分银行网点的工作人员在销售环节中,开展的风险测评往往流于形式,测试过程存在提示、暗示、诱导、误导、帮助等行为。”陈丽说。不同的理财产品具有不同的投资结构和风险机理,金融机构负有向消费者充分披露、说明和解释的义务,尤其是该款产品的风险要点,投资者应在充分知晓和理解的前提下再行判断和选择。

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破除刚性兑付成为趋势,但实践中仍有业务员违规口头承诺收益,技巧性地表示“目前这款产品没有亏损先例”以掩盖投资风险。

代客理财现象屡禁不止

此外,金融机构设置的自主终端机服务,往往由业务员代为操作,且程序设计及界面显示过于简单,不加分辨地执行客户购买高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金融产品的指令。

还有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基本信任,寻找机构场所管理上的疏漏,伪造工作证件骗取客户信任,潜入柜台、贵宾室等场所为客户办理手续,私刻机构公章,伪造单据诱使客户签订相关理财合同。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非公司人员发生利益往来,放任其在营业场所张贴第三方产品海报、散发传单、与客户签订协议等。客户当场难以辨识,通常认为是机构行为,事后才发现公章与人员均为虚假。

“我们希望通过这一判例,明确金融机构向非专业的普通消费者推介金融理财产品时应附有的义务,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陈丽告诉记者,金融机构销售高风险金融理财产品,风险披露要具备“针对性”、“充分性”等要素,给予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等方面特别保护。同时,投资者个人亦负有审慎注意、风险自负和理性投资的义务,培育理性的金融消费意识,防止产生非理性“亏损托底”预期。

建议

严禁代客理财加强代销业务把关

针对上述问题,白皮书建议,对于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严禁代客理财,对与客户频繁接触、直接接触的重要场所,实行持证从业制度,对于离职人员及时收回证件,防止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代销业务把关,定期检查是否存在业务员私销第三方理财产品,严禁他人未经批准在机构经营场所销售第三方产品。

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白皮书建议,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该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披露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及涉及利率、费用、收益等任何可能影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充分提示风险,且风险告知必须包含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投资结果、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等内容。

针对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引入投资者适格制度,防止将金融产品提供给不合适的群体;推出新型金融创新产品之前,应开展充分的外部安全评估并及时向消费者披露。

加强中介市场制约与监督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

白皮书同时建议,加强对所委托的中介市场的制约与监督,建立科学的内部员工销售激励机制,规范员工严格执行操作规则与流程制度。在制定产品宣传手册、拟制合同文本过程中,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具有歧义的条款,不能试图通过免责、减责条款转嫁自身经营风险,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或排斥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同时建议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的投诉处理机制,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投诉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推动相关行业协会发展,建立业内信息公示平台,将行业自律与纠纷化解相互结合。

对于金融监管部门,白皮书建议整合行业资源,畅通金融消费者投诉反映渠道,并健全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同时帮助金融消费者强化契约意识,理性购买产品及服务,打破刚性兑付的惯性思维。